日前,上海市药事所发布通知,落实4+7集中采购药品的使用工作。
要点如下:
执行时间:3月1日,中选药品信息将由系统推送至上海所有医保定点各医疗机构,3月20日生效执行。
采购周期:从执行日起12个月为一个采购周期。
采购执行:若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4+7城市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原则上应与上一年度水平相当。
未中选品种的采购:医疗机构在保证中选品种用量的前提下可继续采购并使用未中选药品,但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品种。
配送验收:一品一配送,系统以中选品种采购数量为上限,以此卡死未中选品种的数量。原则上不允许退货。
对账:药事所每月10日与医疗机构对账,由邮局寄对账单。
付款:医疗机构应以发票金额为依据编制付款计划,应于当月15日(节假日顺延)前付清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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